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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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家庭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000000000000(中文姓名: 黎氏 碧廖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簡字第4628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1月18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經傳未到,並經警察訪稱:依址未遇,行蹤不明,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法第74條之2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000000000000(中文姓名: 黎氏碧廖 )因犯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字第4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5年1月18日確定,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95年6月5日、95年6月28日以95年度執保字第25號執行保護管束命令,命受刑人分別於95年6月26日、95年7月19日、95年7月26日上午10時前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報到,詎受刑人無故未遵期報到,復經警按址實地查訪無著,有前開執行保護管束命令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22日 板簡榮午 95執保25字第52694號函文1紙、同署95年6月22日板簡榮午95執保25字第55746號函文1紙、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覆1紙及該局慈福派出所照片黏貼卡1紙、郵務送達證書3紙存卷為憑。受刑人經合法傳喚,依然無故不遵守前揭執行命令,堪認其違反保護管束情節確屬重大,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