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50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沈彥任
吳明俊
被 告 王木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陸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