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一七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 吳張銀容 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年率百分之十點五五)減碼年率百分之零點三按月計付,如原告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或加減碼幅度時,願隨同調整,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除應即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及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吳張銀容僅繳付本息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止,之後即拒不繳納,本金部分仍積欠一百四十三萬零七百六十八元,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吳張銀容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於執行終結分配後,僅受償部分借款及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共計一百零四萬三千八百三十五元,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受償,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為此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影本一件、約定書影本二件、放款備查卡影本六件、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南院鵬執清字第一0九六七號通知影本一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影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吳張銀容於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八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三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零點三計付,並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及加減碼幅度之調整而調整,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應即清償所積欠之本金及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吳張銀容僅繳付本息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止,之後即拒不繳納,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吳張銀容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於執行終結分配後,僅受償部分借款及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尚有如聲明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受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一件、約定書影本二件、放款備查卡影本六件、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九十南院鵬執清字第一0九六七號通知影本一件、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影影本一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
二、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給付借款之責。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五十四萬零四百五十七元,及自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丁、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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