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徐美麗~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