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月20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115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07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