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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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85號抗告人乙○○
1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抗告人對被繼承人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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