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5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10年1月14日15時許,在臺中市西區民生路與英才路交岔路口旁,與其男友 陳寧 在該處因細故發生爭吵,進而發生肢體衝突,告訴人甲○○(涉嫌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見狀後,乃上前勸阻,並從中間將2人隔開後,被告不滿告訴人多管閒事,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訟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以被告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陳寧之證述,及警員職務報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案發當時告訴人以手機所拍攝之錄影檔案及檢察事務官之勘查報告(含錄影檔案之譯文、截圖)、案發當時不詳路人詳路人以手機所拍攝之錄影檔案及檢察事務官之勘查報告(含錄影檔案之截圖)、檢察官勘驗筆錄等為其論罪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與其男友陳寧發生爭吵,告訴人乃上前勸阻,被告斯時曾辱罵:「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之事實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有罵這些內容,但不是罵告訴人,我當時是罵我男友,我本來就是在跟我男友吵架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1月14日15時許,在臺中市西區民生路與英才路交岔路口旁,與其男友陳寧發生爭吵,告訴人見狀乃上前勸阻,並從中間將2人隔開,被告當時有辱罵:「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0、34、59至63頁、本院卷第
36、38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時(見偵卷第25至27、69至70頁)及證人陳寧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明確(偵卷第36、61至62頁),復有本院勘驗告訴人於案發時所拍攝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1份、錄影畫面截圖15張(見本院卷第61至63、69至77頁)、檢察官勘驗路人於案發時所拍攝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第62頁)、檢察事務官勘查告訴人及路人於案發時所拍攝錄影畫面之勘查報告(含錄影畫面截圖)2份(見偵卷第55至56、79至81頁),及內有告訴人及路人於案發時所拍攝錄影檔案之光碟1片附卷為憑(見偵卷卷末光碟片存放袋),堪先認定。
(二)惟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稱「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倘行為人之言論,並非針對告訴人人格為抽象謾罵、攻擊,而達於貶損其人格、社會地位之評價程度,仍難逕以該罪論處。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故被害人縱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是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低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
(三)關於被告於本案案發時辱罵「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之詳細經過,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告訴人於案發時所拍攝之錄影畫面,被告當時之舉動及其與告訴人陳述之內容詳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61至62頁),被告於上開過程中固曾3度口稱「幹你娘」或「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惟被告第一次口稱「幹你娘」等語,係於錄影時間2秒許(即本院卷第69頁圖一),當時被告雙手使用手機,面向手機,說話音量小,並無對著告訴人辱罵之情形;而被告第二次口稱「操你媽B對我不滿,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係在錄影時間1分19秒至1分32秒許(即本院卷第69頁圖六至圖八),被告當時係與其男友拉扯中,並對著其男友辱罵上開言詞;被告第三次口稱「幹你娘」等語,則係於錄影時間2分42秒許(即本院卷第69頁圖十四),被告當時亦係在與其男友陳寧吵架中,對著陳寧稱「幹你娘,你弄我,他是你男朋友是不是,他對你笑得多開心啊,多愛你啊,他哪裡來,來修廁所是不是,干他屁事」等語,可見被告此次亦係對其男友陳寧辱罵「幹你娘」。細觀被告上開各次辱罵「幹你娘」或「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之情形,被告均非針對告訴人為謾罵、攻擊,是被告辯稱其當時係在罵其男友,並非在罵告訴人等語,非無可採。被告辱罵「幹你娘」或「你在靠北三小」等語既非針對告訴人所為,自無因此而減損或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之情形。至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持行動電話拍攝之行為,固有對告訴人表示「我罵髒話干你屁事」、「看三小,去死一死啦」、「你拍三小啦」等語,可能導致告訴人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惟此部分言詞僅可知悉被告當時因發洩情緒,用語粗俗,但此部分用語並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亦非屬「侮辱」。是依上開被告辱罵「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之情形,均不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係出於侮辱告訴人之意思,客觀上亦難認被告之行為已使告訴人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而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自不得僅因告訴人主觀感受不快,即率爾論斷被告發洩情緒之用語該當公然侮辱之犯行。
(四)此外,卷附警員職務報告僅得證明被告與告訴人於案發後有互相對對方提出性騷擾、公然侮辱告訴之情形,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則係被告對告訴人提出性騷擾告訴之報案資料,均無從佐證被告有起訴意旨所指對告訴人公然侮辱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持論據僅足以證明被告有於前揭時、地辱罵「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等語之行為,惟依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拍攝案發經過之錄影畫面,被告均非針對告訴人辱罵,尚難認被告有何減損或貶抑告訴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之行為,被告所為尚與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案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表:
說話之人說話之內容及舉動(刮號內為其舉動,雙刮號內為錄影秒數)被告幹你娘(被告雙手使用手機,面向手機,說話音量小《2秒,見截圖1》),我罵髒話干你屁事(被告抬頭看鏡頭方向《6秒,見截圖2》),(被告看著鏡頭方向《16秒,見截圖3》)看三小,去死一死啦。告訴人你再罵、你再罵。被告你拍三小啦(被告推開其男友,臉直接面對鏡頭《19秒,見截圖4》),(被告對著其男友)這人你弄來的,你給我處理。(被告對手機講)有人拿手機拍我,我要告他。(被告繞過其男友對著鏡頭)你再拍啊!你再拍啊!告訴人不要碰我。被告是你剛剛碰我喔(被告對著鏡頭)。告訴人你不要碰我,你不要碰我喔。被告(被告拉扯其男友衣服,對著其男友)是你剛剛弄我的喔,你先弄我的喔。告訴人拜託你不要動手,你不要跟她動手,大哥你不要跟她動手,這錄下來你有證據,你可控告她。被告(被告臉面對鏡頭,手指鏡頭方向《1分15秒,見截圖5》)你很好笑,干你屁事。(被告拉扯其男友衣服,對著其男友《1分19秒至1分32秒,見截圖6、7、8》)你這樣開心了是不是,你對老娘不滿,操你媽B對我不滿,幹你娘…你在靠北三小。(被告面向鏡頭《1分33秒,見截圖9》)你盡量拍。(被告繼續拉扯其男友衣服,對著其男友)我報警了你別想跑,他沒有經過我同意亂拍我,我一定要告他。告訴人這公共場所,大馬路邊。被告(被告看向鏡頭右側,大聲稱《1分58秒,見截圖10》)看屁啊,滾開。(被告跑到右側路人處《2分至2分6秒,見截圖11》)看什麼看,沒看過是不是,滾開!告訴人大哥,她罵你你告她。被告我罵他什麼,我叫他走開啊。(被告對著其男友《2分13秒至2分29秒》,見截圖12)他是你男朋友是不是,你不是很爽,他這樣搞我你開心了?(被告看向鏡頭左側《2分33秒,見截圖13》)他媽B,回去打炮啦,看三小啦!(被告對其男友《2分42秒,見截圖14》)幹你娘,你弄我,他是你男朋友是不是,他對你笑得多開心啊,多愛你啊,他哪裡來,來修廁所是不是,干他屁事。(被告面對鏡頭《3分3秒》)這我們2人的事干你屁事啊,笑死人了,(被告轉頭走在人行道上)要不要告還要你來教,笑死人了,他繼續拍啊。告訴人你嘴巴再賤一點沒關係。被告(被告面對鏡頭)我有跟你講話嗎?我跟我男朋友講話干你屁事啊。告訴人(被告看向遠方的路人《3分38秒,見截圖15》)看三小啦,回去打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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