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志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志藝│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88553││年04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王志藝│暨自110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8.72│││147013││月30日起│││││元│││││├──┼───┼─────┼──────┼──────┼───────┤│003│新臺幣│王志藝│暨自110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72│││254614││月26日起│││││元│││││├──┼───┼─────┼──────┼──────┼───────┤│004│新臺幣│王志藝│暨自110年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72│││139439││月3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志藝│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7013││。及自110年0││內者依上開利率│││元││2月28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王志藝│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4614││。及自110年0││內者依上開利率│││元││2月26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王志藝│所計算之利息│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439││。及自110年0││內者依上開利率│││元││2月28日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0,923元整,及其中本金88,553自起息日110年0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7,013元整暨自110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02月28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54,614元整暨自110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72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02月26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39,439元整暨自110年0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7.72所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02月28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王志藝於107年04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631,989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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