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9號原告 陳泰宇
久洋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世駒 原告 鄭百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凱勛楊靖淙廖玉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3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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