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原告 溫明松 被上訴人即被告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周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公式為上訴人追加後之訴之聲明之金額,扣除本院判決予上訴人之金額),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321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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