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彭郁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順才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非訟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順才已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屬無從補正,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