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Hapag-LloydAktiengesellschaft、Hapag-Llo
yd(America)LLC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公司起訴請求被告Hapag-LloydAktiengesellschaft、Hapag-Lloyd(America)LLC給付181萬9,788元,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81萬9,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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