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涂裕斗
法官劉傑民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