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四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