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1485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23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25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036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0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判決,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4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應更正為「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111年度審訴字第1485號、第1823號、第1925號、第2036號、第205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4罪名、宣告刑、沒收銷燬及沒收欄之文字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