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慎
陳綵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8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有價證券(面額佰元之美金紙鈔伍拾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慎、陳綵緹涉嫌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偽造偽造有價證券(面額佰元之美金紙鈔50張),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沒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05條亦有明文。又外國貨幣屬有價證券之性質;偽造之外國貨幣,僅須其偽造之物品,有類似通貨之外觀、模型、分量、數量、圖樣、紙張等,已完成其外形,有使人誤信為真正之貨幣者,即足當之。
三、經查,被告2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金紙鈔50張,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係偽造乙情,有該局112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2000858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偵卷第161頁)。準此,上開扣案物品既屬偽造之有價證券(即美金紙鈔),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