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庚○○相對人戊○○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兼前列三人共同己○○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辛○相對人丁○○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洪榮明 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洪榮明於民國94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又案外人洪榮明於94年11月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5年9月6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光復鄉│大安││1610│建│││73│全部│丙○○、│││││││││││││辛○、洪│││││││││││││ 庭文 、洪│││││││││││││于涵、洪│││││││││││││于婕、張│││││││││││││ 毓卿 、洪│││││││││││││ 惠玲 各持│││││││││││││分7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0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558│花蓮縣光復│大安段│住商用、│一層32.92│78.14│││平方公尺│全部│丙○○│○○○鄉○○路二│1610│鋼筋混凝│二層39.07││││││、辛○││││段374號│地號│土加強磚│騎樓6.15││││││、 洪庭 ││││││造二層樓│││││││文、洪│││││││││││││于涵、│││││││││││││乙○○│││││││││││││、 張毓 │││││││││││││卿、洪│││││││││││││惠玲各│││││││││││││持分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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