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9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16年│││為有期徒刑4月又│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96年4月2日、96年│96年4月2日、96年│96年4月5日│││4月5日│4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字第2090號│字第2090號│第85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7年度上更(一)││││第96號│第96號│字第4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3日│96年8月3日│97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7年度臺上字││││第96號│第96號│第6836號││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7年12月26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4條第1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