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參與分配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再字第七六號
再審原告壬○○再審被告長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民 再審被告甲○○
己○○庚○○丙○○丁○○乙○○辛○○戊○○右當事人間參與分配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本院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九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九月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應認再審原告已明知其再審要件有欠缺,迄今已逾相當期日,仍未據補正預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高孟焄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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