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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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雄 律師
張宏任 律師
送達代收住台中市被告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14樓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路○○巷○○號地下
住台北市○○○路○○號14樓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複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
黃宗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九頁倒數第十行、第十一頁第三行、第七行、第十九行、倒數第二行中關於金額「1800萬元」之記載,及第十二頁第三行中關於金額「1,80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00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書記官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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