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31,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黃宏欽法官郭瓊徽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