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415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宗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等三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載至清償日為止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趙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