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6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6214號債權人迪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案債務人列丁○○,有違公司法第213條之規定,請釋明。
二、債權人迪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清算備查及股東名冊等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