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安安冷飲店
法定代理人 蔡琬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上午11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