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688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解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萬509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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