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虎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程進教
被   告  廖文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陳育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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