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陳桂芬
陳德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應就被告陳桂芬之被繼
承人所遺留之坐落雲林縣○○鎮○○○段○○○○○號土地,於
民國99年4月21日以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回復為相對人分別共有等語。惟本件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