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6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云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08,5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1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4,910元(
計算式:500元+4,410元=4,910元),有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繳
訴訟費用500元(計算式:4,910元-4,410元=500元)
,依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