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調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李宏振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 黃寶玉 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
林黃寶玉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之
最新戶籍謄本及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
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法定
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於起訴狀上
載明被告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僅列「林黃寶玉之繼承人
」為被告,未提出其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難
以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揆諸前開法條
,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則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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