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28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