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麗慧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
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7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
費500元,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