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書田 選任辯護人 戴榮聖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4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
6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劉書田(下稱上訴人)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書寄存於大社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106年3月30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0號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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