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54號聲請人格鉅股份有限公司
9樓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康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吉林分行│94年9月25日│143,195元│CL0000000││││司 魏應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