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經貿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列原告董事長為法定代理人(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為 尚瑞強 ,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
  顯示,原告代表人為董事長吳東亮,自應將之列為原告法定
  代理人),並一併更正起訴狀、本案已提出之書狀與委任狀
  法定代理人之用印。若欲列總經理尚瑞強為原告法定代理人
  ,請依公司法第31條規定,補正在其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
  授權該經理人在相關業務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
  之權之相關證明文件(原告內部函文並非公司章程或契約,
  請勿再行提出)。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85元,應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610元。
三、自民國92年10月起至110年1月止之現金卡帳單影本。
四、提出歷來還款抵充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之明細資料(均須
  詳列計算式)。
五、請求本金26,780元係如何結算?又利息請求自110年1月19
  日起算係如何認定及其依據(以上均須詳列計算式)?
六、本金26,780元與聲明請求金額107,685元間之差額為何?計
  算之期間?如何計算(以上均須詳列計算式)?
七、本件有無加計違約金(含費用、帳務管理費等)?金額若干
  ?若加計有無逾法定利息上限?
八、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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