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告 洪永成 (原名 洪梓軒

被告 吳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1683至1699、1701至171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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