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被告 吳承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66、1683至1699、1701至171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