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告 尤語喬
被告 吳承恩
被告 張晉瑋
被告 陳鴻國
被告 申傳崴
被告 王勝輝
被告 張哲語
被告 陳瑋廷
被告 黃至毅
被告 林奕君
被告 黃靖凱
被告 陳偉哲
被告 邱唯哲
被告 洪建鋐
被告 高褕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0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被告 許惟閎 (原名 許元泰 )部分於本院審理期間,業與原告和解成立在案,有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5日 陳報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在卷可參;故就被告陳鴻國、吳承恩、張晉瑋、申傳崴、王勝輝、張哲語、陳信語(原名:陳佑霖)、林承毅(原名林維信)、陳瑋廷、林奕君、黃靖凱、陳偉哲、邱唯哲、黃至毅、洪建鋐、高褕傑部分,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