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號

原告 尤語喬

被告 吳承恩

被告 張晉瑋

被告 陳鴻國

被告 申傳崴

被告 王勝輝

被告 張哲語

被告 陳信語 (原名: 陳佑霖

被告 林承毅 (原名 林維信

被告 陳瑋廷

被告 黃至毅

被告 林奕君

被告 黃靖凱

被告 陳偉哲

被告 邱唯哲

被告 洪建鋐

被告 高褕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0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被告 許惟閎 (原名 許元泰 )部分於本院審理期間,業與原告和解成立在案,有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25日 陳報 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撤回狀在卷可參;故就被告陳鴻國、吳承恩、張晉瑋、申傳崴、王勝輝、張哲語、陳信語(原名:陳佑霖)、林承毅(原名林維信)、陳瑋廷、林奕君、黃靖凱、陳偉哲、邱唯哲、黃至毅、洪建鋐、高褕傑部分,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美玲

法官楊文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