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請人 郭紫彤

上列聲請人與 葉張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上字第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惟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5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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