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雪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陸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雪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香菸6支(驗餘淨重3.271公克)送鑑定後,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1紙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於民國103年8月20日7時2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住處的電視櫃抽屜內,查獲裝有附表所示香菸6支之粉紅色塑膠盒1個,因認被告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辯稱其不知該粉紅色塑膠盒裝有附表所示的香菸6支,應非虛妄,而以103年度偵字第235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576號偵查卷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香菸6支,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無訛(詳如附表所示),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9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103年度偵字第23576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四氫大麻酚,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及重量│鑑定結果│├──┼────┼────────────┼─────────────┤│1│香菸│1支(送驗淨重0.4286公克│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驗餘淨重0.4085公克)。│結果,認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見103年度偵字││2│香菸│1支(送驗淨重0.5407公克│第23576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驗餘淨重0.5196公克)。│18頁)│├──┼────┼────────────┤││3│香菸│1支(送驗淨重0.6138公克│││││、驗餘淨重0.5881公克)。││├──┼────┼────────────┤││4│香菸│1支(送驗淨重0.6654公克│││││、驗餘淨重0.5993公克)。││├──┼────┼────────────┤││5│香菸│1支(送驗淨重0.6387公克│││││、驗餘淨重0.5746公克)。││├──┼────┼────────────┤││6│香菸│1支(送驗淨重0.6253公克│││││、驗餘淨重0.5809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