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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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343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
  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4,7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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