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小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小字第250號
原   告 乙○○○○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庚○○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分
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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