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被告機關之名稱,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年籍,及住居處所。
二、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如因賠
  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拒絕賠償或協議不
  成立之證明書者,應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
  證明文件。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
四、補正詳實起訴之事實、理由,及提出證據,或聲明證據方法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 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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