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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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2日│97年3月30、31日│├──────────┼──────────┼──────────┤│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775號│1807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7530號│97年度基簡字第10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9日│97年8月25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7530號│97年度基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決確定│97年6月4日│97年9月30日│││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8530號(98執緝1226)│3062號(98執緝287)│└──────────┴──────────┴──────────┘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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