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樓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及增補條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自民國97年10月12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3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717%│││763143│ 佳萍 │0月12日起│││││元│││││├──┼───┼─────┼──────┼──────┼───────┤│2│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89%│││141824│佳萍│0月1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63143│佳萍│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郭│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1824│佳萍│1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