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陳韻竹 被告 何森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