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三О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伍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許
,在高雄市左營區自助新村一六九號其住處客廳內,因與前來協商解決會款糾紛
之甲○○、 呂尾妹 協調不成發生爭執,一時氣憤,竟基於恐嚇及傷害之犯意,自
住處廚房取出五公斤裝瓦斯桶一只,將開關打開,漏逸瓦斯(即煤氣)朝甲○○
、呂尾妹之頭、臉部噴灑,並於噴灑瓦斯之際同時出言恫稱:「要死大家一起死
」等語,使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及公共危險。原告並因之受有頭暈、咽
喉不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