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勞小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巧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有得 即英格髮廊間請求給
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又本件上訴人係因
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
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5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