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54號
上 訴 人 平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清財 即上益水電材料工程行間請求履行
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其本訴部分為新
臺幣(下同)118,930元,反訴部分為276,630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4,47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30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6,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