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4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芝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慶隆 、台灣銅箔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363,07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95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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