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政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1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政緯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3,4-亞甲基
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成分之錠劑陸顆(驗餘淨重壹點陸捌 參伍 公克
),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政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2級毒品罪。又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故本案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MDMA及3,4-亞甲
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成分之錠劑6顆(含袋重3公克,驗餘淨
重1.6835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