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昭添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被告 蔡居文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昭添、蔡居文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予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郭昭添、蔡居文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投票行賄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99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3月25日訊問後,認被告2人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應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繼續存在。且按羈押之目的亦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順利進行,本案尚未審結,惟已定100年4月7日進行審判程序,本院斟酌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2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31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李俊霖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玉娥